一九九四年政府採購協定(AMP)於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生效,歐體為締約國, 於協定生效後一年仍遲遲未能修正現行歐體指令,其原因何在?關鍵在網狀企業之採購:歐 洲議會堅持協定之執行應嚴守互惠原則,故反對執委會之修正案。在適用範圍方面,AMP 適 用於水、電、城市大眾交通,港埠及機場等網狀產業之採購, 而現行 93/38/CEE 指令還適 用於其他能源、鐵路、電訊等產業。 現行指令根據 AMP 所為之修正是否亦適用於不受 AMP 規範之產業?執委會與歐洲議會對此問題爭執不下。在採購程序規則方面,AMP 對於透明化 或競爭之若干規定,較現行指令嚴格,網狀產業不願其採購程序失去彈性,對於美國自視其 聯邦採購程序與 AMP 完全相符,不為修正,更感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