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總統在 <<基本法>> 的架構上乃是一位沒有行政首長實權的國家元首。 << 基本法 >> 的精神顯然是想削減總統的權力, 使之不具有獨立行使的實權。 但是在 << 基本法 >> 中所明確規定的總統權力和這些法定權力所衍生出來的權力仍達十五項之多,雖 然這些權力多屬於形式上的權力,但是這些權力卻可以使德國聯邦總統發揮「代表功能」、 「整合功能」、「預備功能」和「協助行政的功能」。在德國政治的實際運作中,德國聯邦 總統一旦充份發揮其職位的功能,卻仍然可以發生實際的影響力,並產生有效果的政治行為 。這種現象又顯示出,德國總統也並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僅具象徵性的「虛位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