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八七、二0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八、三二三、 二三八等號解釋,對於行政機關就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及影響公務人員 官職等等重大事項之處分,宣告可以循行政訴訟方式,請求司法權介入審查,以判斷行政機 關之處分是否妥當。此等解釋公布後,對公務人員身分權利之保障,發揮極大之影響,公務 人員與國家間之關係,已漸脫離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陰霾,而進入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範 域,對於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重新加以思考與定位。 公務人員考績法專案考績免職之規定,經大法官解釋屬實質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之公務 人員,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屬事後之保障。對於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效果如何?本文 擬就其立法緣由,行政法理等加以檢討該規定是否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