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臺非法工作,係違反就業服務法,依法主管機關得對其處以罰鍰、撤銷 其聘雇許可、警察機關並得限令外國人出境,如其有拒不出境或逃亡之虞,並得強制收容及 遣送。不過就業服務法多為實體法之規定,少有程序法之規定,實務上警察機關於調查外國 人非法工作之案件時常便宜行事,容易侵害人權。本文分別探討警察機關於調查外國人在臺 非法工作案件時,關於土地管轄權、勞工檢查、訊問及強制到案與留置之法律問題,並建議 於就業服務法或行政程序法中明定調查之程序,如須強制當事人到案或予以留置,則須經法 院簡易庭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