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在法律中之位階如何?是否具有規範、限制人民權利及義務之效力?為 本文主要探討之部份。與行政規則相關者有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及特別命令,前者為機關本 於職權所發布具有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效力之命令;授權命令為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而發布之 命令;特別命令,為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訂定具有規範效力之命令,其效力乃界於法規命令 與行政規則間。我國行政規則一般在學界及實務界,均認不具有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效力, 與德國之行政規則具有一定之外部效力顯有不同。但另一部份我國之職權命令為不須法律授 權即可制定,並認其具有法規命令之效力,如此將影響人民之權利,其之定位如何,將有待 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