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當前我國基隆、花蓮、台中港務警察所依據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執行商港安 全檢查工作之現況與遭遇之問題,加以研究分析。本文認為:一、國安法第四條有關安全檢 查的規定,似應屬任務條款而非職權條款;二、國境警察在執行安全檢查的任務時,其本身 所擁有的職權與範圍,似可用法律加以明確賦予與規範;三、在安檢情報、船員資料的蒐集、 使用、傳遞、變更、儲存方面,似可仿德國聯邦國境保護法的立法例,用法律加以明確立法; 四、為因應亞太營運中心的發展,便利國際港口航商的快速通關,如何在國家安全與便民之 間,取得平衡,實是商港安全檢查的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