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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地方自治法規可否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書刊名:警學叢刊
作者:呂英華
作者(外文):Lu, Ing-hwa
出版日期:1998
卷期:28:5=117
頁次:頁255-285
主題關鍵詞:地方自治地方法規地方自治法規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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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憲法第十章對於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予以劃分,第十一章對於地方自治賦予 制度性保障,因此地方自法團體乃對於自治事項訂定法規,以要求地方人民遵守一定之義務, 且往往在法規中對於違反義務者訂有罰鍰、勒令停工、吊銷執照…等制裁規定,以確保所 科予人民之義務能確實履行,此就地方自治保障之觀點言應屬合理。 然而採「嚴格法律保留論」者認為,以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般法律保留規定,加上 憲法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有關形式意義「法律」之規定,認為「地方法規」 並非「法律」,故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我國實務亦以此說為上,使得憲法對於地方自 治立法權之規定形同具文,與政府落實地方自治美意相違。 緣國家職能日益增加,中央所立法律恆有不足,以致地方政府在訂定地方法規時往往找 不到授權依據,且中央法律無法因地制宜地兼顧各地區之特殊性,因而;使具有充分民意代 表性之地方議會,就屬於地方自治核心領域事項,可於一定限度內制定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 法規,方有助於地方自治之能落實施行。 本文從地方自治之意義與本質,以及法律保留原則理論基礎為探討之起始,以我國實定 法上有關「法律保留原則」及「地方自治立法權」為核心,參酌與我國同樣傾向單一國制之 日本法制,為我國法制不備之處,研提一可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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