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行為不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被害人身體之健康、純潔與名節。因此,不論古今中外皆透過刑事立法加以制裁懲罰,以資遏止。亦透過民事立法課予加害人相當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本文係從刑事立法之觀點,結合學理與實務並參酌外國之立法精神,針對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強姦罪構成要件之細節,逐一檢討並提出改革建議,主要論點如下:(一)有關強姦罪之行為主體方面:女性可否成立強姦罪之單獨正犯?以符男女平等及性別中立之精神。(二)有關強姦罪之行為客體方面:夫強制妻、女性強暴男性、娼妓淫婦等可否成為強姦罪之被害人?從維護當事人性交自由選擇權、善良風俗、家庭和諧、隱私自治空間等觀點加以探討。(三)有關強姦罪之行為方法方面:肛交、口交、異物侵入等不法行為可否認為是姦淫行為?強制行為之強制手段程度應如何認定?(四)有關強姦罪之處罰方面:究應探告訴乃論抑或應改採公訴之制度?從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保護被害人之隱私名節、社會安全之確保等多方面加以評析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