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化及社會的變遷,消費者對於產品的安全性日益重視,一旦消費者因使用 產品遭致人身或財物的損害,便藉由訴訟的提起,尋求法律保障其基本權益。惟一般實體法 僅規定製造物瑕疵擔保責任,對其舉證責任之分配並無規定,而程序法雖有就舉證責任之分 配為原則性規定,但此原則上之規定,一般認為並無法解決舉證責任分配之問題。例如, 在 傳統的訴訟程序中,消費者通常舉出製造商或代理商違反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責任,而負有 舉證的責任。然而消費者因居於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常造成舉證困難,而產生不合理及「 舉證責任誰屬﹖」的疑義。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俗諺有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 所在」。因此本文主要針對「舉證責任」,特別是有關產品責任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除介 紹傳統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外,並介紹各國立法例,企盼尋求較合理的解決方法,以 彌補傳統舉證責任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