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法雖然在法律屬性上係所謂程序法,但是程序法並非均不涉及人民之權利義 務,而且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確實亦包含許多實體規定(關於外國人及外國法人),故其中 仍不乏值得法學界重視之原則與問題。例如關於外國人之規定,除應改置國際私法或民法總 則之中,更應大幅度現代化,放棄傳統的認許制度;再者,法院並不適合為非營利社團與財 團之登記機關,應改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貫化作業,即由其辦理許可之審查與登記。最 後,在民法各篇分編施行已成歷史過往的現在,應考慮將本施行法與民法其他四篇之施行法 合併為單一之民法施行法,以便建立體系完整之法律範疇。 本文在回顧民法總則施行法適用之歷史的過程亦體認到,不同法律制度的過渡中應以有效保 護系爭人民(不問其國籍)之私權利為最高指導原則,而將政治的歸政治,人民的私權利歸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