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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Einfuhrung in die Pflichten der deutschen Vorstandsmitglieder aus§93 AktG
書刊名:輔仁法學
作者:姚志明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Jau, Chih-ming
出版日期:1998
卷期:17
頁次:頁261-279
主題關鍵詞:德國股份法董事義務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Ak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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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之相關規範,原本係規定於商法(Handelsgesetz)中,其並無獨立之法典。於1937年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Aktiengesetz,簡稱AktG)才脫離德國商法(Handelsgesetz),而正式成為個別獨立之法典,並於1965年大幅度修法而成為現行之德國之股份有限公司法(中文簡稱為股份法)。於1965年股份法之修法中,增定了關係企業章(或稱聯合企業章),使德股份法成為今日世界各國中,少數對企業結合問題,規範最詳細之成文法國家。於股份有限公司之運作上,董事為公司業務執行者,實質上亦為公司發展之關鍵樞紐。而如何規範董事之行為,以避免公司遭受損失而間接影響股東之權益,則為股東最關心之課題。德國股份法對董事責任規範之基本規定為股份法第93條,其他於關係企業章亦有特別之規範(如股份法第309條及第310條),然從其內容觀之,則亦均以第93條為其準則。因而,股份法第93條無論對單一獨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關係企業中之股份有限公司中之董事責任之規範,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股份法第93條除於第1項明訂股董事有注意之義務(Sorgfaltspflicht)、忠實之義務(Treuepflicht)及緘默之義務(Verschwiegenheitspflicht)等外,亦於第2項明白訂出,於違反此類義務時,對公司因而所受之損害,董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各種義務之內涵為何則係關係董事責任之基礎。本文試將股份法第93條第1項所規定之董事執行董事職務之各種義務之類型,依注意之義務(其又可細分為適法行為之注意、公司內部誠實與其他董事或機關合作之注意i企業領導之注意及業務分工監督之注意義務等)、忠實之義務(忠誠為公司投入工作之義務、禁止利用職務為個人利益,奪取原為公司之業務機會及顧及公司之利益義務等)及緘默之義務分類具體化而加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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