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革新重要議題「檢警併列為偵查主體」,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意見中,檢警及 學界爭論焦點。但新修正條文內,則未見任何實質提昇警察偵查權限之規定,無助於檢警關 係,及奠定程序正義之偵查制度。偵查程序中任何檢警互動關係,均應在基本人權規範之下 進行;是以檢警定位問題、偵查權行使與司法權界限等;自宜經由憲法之原理原則逐一審查 其合適性。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二大主流雖各有專長,終須在人性尊嚴及基本人權要求下,互能拮長補 短,折衷所論,促成程序公平正義之實現。警察爭取為偵查主體是一名實相符之訴求,仍端 賴各界捐棄成見,立於憲法原理原則之基軸續加評估、思考,共以民眾信賴之專業化重塑相 關警察法制,俾遂行警察機關為偵查主體之相關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