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簡易程序之規定,自民國五十六年公布修正後,已有三次重 大修正,即七十九年、八十四年及八十六年之修正,逐一擴大「輕微案件」之範圍、適用簡 易程序之決定權人及「輕微處刑」之範圍,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關於減輕處理案件之 負擔」之結論,再度強調「擴大運用刑事簡易程序」。為瞭解目前簡易程序實務運作之缺失 及有何需要再行修正改進之處,作者利用士林地方法院之問券資料與司法院之統計資料,對 簡易程序修正後實務運作加以研究,發現簡易程序已漸能發揮疏減案件之效果,並不因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增加而影響刑事法律威嚇之效果;簡易程序之實務運作,宜加強對被告 權益之保障;司法實務運作之檢討中,作者認為應鼓勵檢察官多利用簡易程序,鼓勵被告向 檢察官請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宣導法官宜多加改用;並就全國司法改革結論提出檢討,就 刑事簡易應再配合修正之處,提出建言,俾利完善刑事簡易程序之法制,有助刑事司法制度 之改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