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七十六年起,本土的社會運動者與民間志願團體即著手進行所謂「雛妓問題」的防治立法工作,經過不斷的檢討與修正,終於在八十四年推動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乃我國第一部針對「雛妓問題」防治所制定的特別法,其內容綜合了宣導教育、保護處遇以及處罰等相關規範,且以保護兒童少年、使其免於淪為性交易對象的立法原則貫穿整部法律。為彰顯其特別立法的效力,新法清楚劃分各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單位的權責,且不論就被害兒童少年之保護安置流程,或各種加害行為之構成要件及罰則,皆有分明詳細的規定。然而,如此一部鉅細靡遺的法律,其執行效果非但不盡理想,還滋生許多法律體系上或適用上的疑義與困境,亦從而無法有效發揮其保護兒童少年的功能。本文嘗試以學術研究的立場,運用法律社會學中法概念化理論以及法律功能論與極限論的觀點,並秉持筆者對於兒童少年福利保護的立法原則之主觀價值,回顧評析七十六年至今,我國法律對於所謂「雛妓問題」的因應規範,並展望未來之法制發展方向。據此,本文主張:基於福利保護之觀點,「雛妓問題」中的受害兒童少年,實為遭受性剝削的受虐者。因此,「雛妓問題」應為「兒童(少年)虐待問題」之一環,而其防治規範亦應劃歸兒童福利保護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