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船船長原非國家依法任用, 且與國家亦不發生公法上之忠誠義務及不定量勤務 關係,卻擁有法規範對於航行期間,維持船舶內部治安之公法處分權限;惟相關法令對於處 分內涵及船長應如何執行該「警察處分」之程序規定則付之闕如。就積極保障人民權益立場 言,該不明確之概括規定不合憲政漸流且國家監督不易,有被濫用之虞;尤其是攸關人民之 基本權利課題,使得「法治行政」止於口號?但就人民權益消極保障立場言,可杜船長以法 無明文,進而坐視船舶內部之治安危害而得消極不作為之口實;故對於填補航行中船舶有關 治安課題之法令及執法人員之空乏,顯有正面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