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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刑事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
書刊名:警學叢刊
作者:傅美惠
作者(外文):Fuh, Mei-huey
出版日期:1999
卷期:30:3=127
頁次:頁275-294
主題關鍵詞: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當事人對等原則當事人進行原則起訴狀一本原則排除預斷原則職權原則糾問原則審問原則彈劾原則控訴原則超越合理的懷疑優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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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程序的核心是證據問題。 所有的犯罪偵查、追訴與審判程序,都圍繞在證據 的取得與證據的評價之上。嫌犯或被告有罪與否,依證據判斷。警察機關如果在偵查工作上 被批評,主要在於取證的手段可議;檢察官如果被認為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主要也是因為 證據的問題,因為沒有蒞庭實施公訴,或雖蒞庭但沒有盡其舉證義務。法官如果不盡其證據 的調查義務,就可能會有錯誤的判決產生,使有罪者遁逃刑罰的制裁,讓社會大眾以為正義 跟著富人私奔了;相反的,如果法官盡其證據的調查義務,無辜者就不會被誤判,形成冤獄 。無罪推定,是法官避免誤判所應謹記的重要原則(就我國現行法制或大陸法系國家而論) 。 由於舉證責任的關鍵,在於如何舉證,依照何種訴訟構造來進行證據的評價,也因此成為司 法改革的重要議題。當事人進行原則與起訴狀一本原則,被認為是挽救司法的良方。事實上 ,只要確實依照現行法的舉證規定,依循舉證的法理,或許不必急於移植國外的制度,我們 的司法也同樣有希望被信賴。循序漸進在既有的法律土壤裡改革,也許較有成功的機會。任 何社會制度都是有機生長的,無法如機械般的刻意製造,更不是移植或拼揍他國片面的制度 ,司法改革就可以速成,這一點,歷史法學派給我們許多啟發。 警察是刑事司法的第一線,執法的尖兵,談司法改革當然不能獨漏警政改革。警察的蒐證偵 查工作如果有瑕疵,往後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順利。本文雖然沒有觸及警政問題,但舉證責 任的基本觀念,同樣值得警察同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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