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國家"在歷史上曾以帝國的形式存在。《威斯特伐利亞合約》促成歐洲現代國家的誕生,憲法在實現民族國家自我規定性的同時,賦予民族國家合法性。隨著民族國家觀念的引入,中國開啟以法律共同體為主權外殼、以民族共同體為文化內涵的現代國家形構。《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實現了"多民族國家"的初步自覺。民族識別、憲法實施和民族事務法律的齊備共同推動"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屬性的完全自覺,其意義在于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獲得認同,各民族繁榮與國家憲法目標具有一致性,民族事務走上依法治理的軌道,國家統一具備民族載體,并為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提供中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