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一些商人依托財富聲望,于災荒中賑救饑民,平素多有周乏濟困、興工營建之舉,乃至制定比較完善的資贍規程,成為鄉族間的實際主持者。他們顧念國計民生,還能通過建言顧問、領差任事、調停解紛等方式,積極主動參與地方及國家事務,不僅展露出較強的責任意識和現實關懷,且體現了其在基層社會所具備的某種程度的組織領導能力。在議策鹽政與抵御倭患中,當時商人也有突出表現。總體說來,明代商人注重自身行事對助裨時務庶政起到的切實成效,豐富了利民益世的價值意涵,同士紳階層一道承擔起更多公共職能,雙方構成密切關聯的地方主要支配群體,傳達出明代社會權力伴隨既有體制的延續,漸次向紳商共同支配結構演進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