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憲性審查貫徹了法治和民主的兩重邏輯,由此合憲性審查在完成法治任務時帶有強烈的政治功能。司法審查模式用司法權吸納合憲性審查,在消解其政治性時讓司法權政治化;憲法法院采用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前者進行改進;法國憲法委員會則是將合憲性審查嵌入政治過程。憲法的司法化讓合憲性審查成為重要的制衡性權能,這在法治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造成很多難題。我國合憲性審查應立足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內涵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這就要求將其界定為程序性工作機制而非政治制衡性設計,基于此,我國應建立工作型合憲性審查制度。在我國,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要在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下展開,健全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權力為主的工作機制,使合憲性審查做到"有案可審、有案必審、審查必嚴、違憲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