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資規則隨著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再次成為熱門話題。二倍工資中的第一倍工資的法律屬性屬于勞動報酬,第二倍工資的法律屬性既非補償性賠償,也非懲罰性賠償或獎勵賠償,而應定位為獎勵(懲罰)。現有二倍工資規則構造存在同類行為的違法性要件不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沖突、部分地方政策性內部文件內容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等缺陷。應當合理確定二倍工資重構的路徑,科學確定二倍工資規則的違法性要件和責任限度等規范要素,通過對《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第82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6、7條的修改并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實現規則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