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詞原則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是法官親歷性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言詞原則涵蓋了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審理原則兩個部分,分別關注法庭審理的不同面向。對于直接言詞原則的證立,可以從內在和外在兩個角度進行。從內在證立的角度來說,直接原則以知覺為基礎,言詞原則以語言為基礎。從外在證立的角度來說,在我國司法證據制度之下,與傳聞證據規則相較,直接言詞原則具有不可替代的優越性。我國存在案卷筆錄中心主義凸顯、證人出庭率低等間接書面審理的沉疴,由此帶來互動關系和司法價值的失衡。對此,我國可以從理順以采納為核心的直接言詞原則、完善書面證言排除規則、設立直接言詞原則的例外情形、實行繁簡分流等方面,實現直接言詞原則的本土化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