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體系。然而,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陷入多頭管理、分類管理政策缺乏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支持基礎、前置審批與一點一證的管理模式脫離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展實際、行業準入標準缺乏科學的制定依據等治理困境。這既與部際關系碎片化、政策主體價值偏離有關,又與制度設計不完善和地方政府的選擇性執法有關。為完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治理機制,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培訓行業發展,建議:加快立法,引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正確定位;明確監管范圍,簡化行政許可程序;完善監管機制,加大獎懲力度;引導行業自律,鼓勵開發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