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直接進入量刑層面的單一制,區分制于定罪階段先期實現了對參與行為的差異性規范評價,真正實現了對共同犯罪的精巧解釋。然而,現有的正犯標準,無法彰顯區分制的優勢。正犯標準實質化的路徑以"重要作用"、"犯罪事實支配"這類具有偶然性的事后作用為準據,非但無法識別參與行為的規范性差異,反而導致正犯類型和主犯概念不分、區分制與單一制趨同的被動局面。回歸形式標準的解決路徑,更是忽視了正犯類型的規范屬性,實為理論的倒退。為真正彰顯區分制的體系優勢,應將正犯標準從行為后的"實際作用",轉向行為時的"規范實現能力"。這一指向構成要件的具體的行為能力,能夠真正體現正犯區別于主犯的獨立個性,而且是認定正犯的唯一的規范性標尺,其既不承認存在不同的正犯類型,亦不認同正犯的直接—間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