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過失論對舊過失論的批判,基本上是對古典犯罪論體系(如條件說、心理責任論)的批判,而不是對舊過失論本身的批判。新舊過失論的重心不同,但并非對立的兩種學說。嚴格地說,舊過失論是關于過失本身的理論,而新過失論是關于過失犯的理論,應當稱為"新過失犯論"。將違反注意義務作為過失犯的特征,存在規范邏輯的錯誤;要求過失犯違反結果回避義務與要求過失犯的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沒有實質區別;而且,將違反結果回避義務作為過失犯的獨有特征,會導致過失犯的客觀不法重于故意犯,因而不當。不應當將預見可能性作為結果回避義務的前提,而應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及相關因素決定行為人應否采取結果回避措施;應當承認行為人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是責任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