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是中國共產黨的一貫政策和主張。土地革命時期,黨根據民族自決原則,主張少數民族有權利解決自己內部的一切問題;抗日戰爭時期,黨提出在共同抗日建立統一國家的前提下,少數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務的權利;1949年9月,《共同綱領》確定了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為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基本制度;新中國成立后,隨著《憲法》、《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與實施,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行使路徑逐步規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行使路徑的演進,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我國國情和解決民族問題道路的認識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