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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23日修正之《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第2款「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2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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