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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1954年8月16日《兵役法》第18條有關提前退伍規定如後:「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1.定額過剩時2.完成兵科教育者3.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 另1954年12月4日《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依兵役法第18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得予提前退伍者之兵科人數、退伍時間與軍職專長之核定標準,均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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