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各國實施福利政策,而使政府職能日增,行政權力日大,行政違失亦隨之相對增加。因之各國原有之監察制度,難以適應時代之需要,於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乃產生一種新監察制度,此一新監察制度,即係仿自瑞典之監察長制度(Ombudsman system)。其監察長制度,經丹麥、挪威、紐西蘭及英國等採行後,遂晉□引起世界各國之注意及研究。目前監察長制度之發展,已有普及六大洲之勢。足見此一制度移植性之廣、適應力之強及影響力之大。該制與中山先生所創之監察獨立制度相似,然究其實際,尚不如我國監察制度之完備。惟以我國之監察制度,過去少有人作有系統之學術研究,未能廣泛對外宣揚,致鮮為各國學者所注意,而北歐之監察長制度,反獲各國憲政學者這研究、仿效。此為促成筆者研究本文動機之一。現行憲法因黨派協商之結果,諸多與中山先生之五權憲法理論未合,致監察權之獨立有效行使,未能盡滿人意,故監察權之改進,不無研究價值。
全文凡五章,約三十餘萬言。第一章監察權之洲源。敘述我國古代監察制度與西洋議會彈劾制度(含監察長制度)之起源及演變發展,以明源流;並論其功能,而檢討其優劣得失,以資借鏡。第二章民初至國民政府成立前之監察權。此一階段監察權未嘗脫離議會而獨立,無論參議院功新舊國會,雖均有彈劾權之規定,但迄無行使之實例。至查辦權及質問權行使之實際效果,則皆甚微。第三章國民政府時期之監察權與第四章憲政時期之監察權。溯自民國十四年創設監察院以來,歷述其組織沿革及職權演變,詳敘監察權行使情形而論其優劣得失,並作成各種統計分析,以見其行使之實效。第五章結論。依據國父遺教及各章之論述,並參酌學者之意見,提出改進芻議,作為他日修訂監察法制之參考。
本論文於撰述期間,承田師雲青愷切指導,稿成後復承詳予批閱(逐章呈閱),增損補益,受惠良多,銘感五內。又經田師賜介,蒙黨史會杜主任委員及監察院螘秘書長惠允參閱或提供資料,獲益非淺,感激之餘,謹此併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