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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票據錯誤付款之效力
作者:陳猷龍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YOU-LONG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指導教授:劉興善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88
主題關鍵詞:票據錯誤付款NEGOTIABLE-INSTRUMENTINCORRECT-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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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之簽名,於票據用紙遺失、被竊、或保管人占有時,可能由該拾得之人、竊賊
、或未經授權簽名之保管人偽而完成;又記名式或指示式之票據,如在發票人簽發完
成後,交付受款人以前,或在交付受款人後,受款人為背書以前遺失、被竊、或於他
人保管中,以及無論記名式、指示式、或無記名式票據,其第二背書人以下之背書,
如其前背書係以記名背書方式為之者,因前背書人之票據遺失、被竊、或於他人保管
中,均可能發生拾得之人、竊賊、或保管人偽造背書且自己為付款提示,或僅以交付
方式轉讓他人為付款提示之情事;此外,票據有效簽發完成後,在流通之過程中,其
票載內容之一切事項,不論係發票人所為之記載,抑或係其他票據債務人所為之記載
,均可能發生被除去、更改、附加,而其除去、更改、或附加,係由無權限人所為,
或雖由有權限人所為,但未得所有關係人之同意,且足以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係之變
動之情事。
設若上開發票人簽名及背書之偽造,以及票據變造之情事,發生在委託他人付款之票
據上,而付款人已對之為付款,前其效力如何?換言之,其付款所生之損失,究應由
何人負擔?關於此一問題,我國票據法並未設直接明文,最高法院之判決所發表之見
解,迄未成熟,且僅及於支票之偽造及變造。爰本文以「論票據錯誤付款之效力」為
題,先對我國法制作較深入之探討,以求得明確之定位,願能免除爭議,而制適用。
又查世界主要國家之票據法,以美國統一商法典對於票據錯誤付款之效力,規定詳細
,最具特色,爰本文乃又選擇該法典作為比較研究之對象,除亦將其制度為精深之敘
述外,更將其可溶入我國票據法規定,擬成我國票據法之條文,望能對我國票據法內
容之充實,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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