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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關於交通過失犯法官量刑之研究--以中日實例為主--
作者:吳景芳
作者(外文):WU, JING-FANG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指導教授:蔡墩銘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0
主題關鍵詞:交通過失犯法量刑台灣法院量刑基準立法VIOLATE-LAWTAIWANCOURTLEGIS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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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針對各種犯罪所規定之刑罰,原則上採取相對法定刑,法官在法定刑或處斷
刑範圍內,決定具體之宣告時,亦即量刑時,即有相當之裁量餘地。
為實現刑罰目的,達成刑罰個別化要求,量刑上之裁量權,仍有必要,只是,量刑裁
量如果漫無標準,將導致量刑輕重不均,有損司法公正與司法威信。目前各界對於法
官量刑是否偏頗失當,稍有疑議,因此,深入檢討我國法院量刑現況,實乃當前司法
革新工作中之重要課題。
探討我國法院之量刑現況,可以分由故意犯或過失犯等不同之犯罪類型,展開研究。
由於目前台灣地區交通日趨頻繁,法院所處理之過失犯罪,絕大多數均為交通過失犯
罪,故本文即以交通過失致死傷罪之量刑,作為研究之課題。
在研究設計方面,首先就我國交通過失犯罪之狀況與處罰,從事整體趨勢之探討,同
時進行與日本之比較研究。其次,則針對我國法院有關交通過失犯之實際量刑,從事
類型之分析,經由個案之比較研究,探尋當前法院量刑實務上之缺失所在,然後,針
對量刑之缺失,尋求改進之道。
經深入研究後,發現目前我國法院之交通過失犯的整體量刑趨勢,幾乎完全忽略罰金
刑之運用,而大量判決未滿六月之短期自由刑。至於個別案例之比較研究方面,則發
現量刑不均衡,似及量刑基準之無規範性,殆為目前量刑實務上之最大問題。
針對上述研究發現,本文深入檢討量刑基準之基本理論,認為無論故意犯或是過失犯
,實際量處之刑罰,均不得逾越行為責任之程度,刑罰並應考慮對於犯人未來社會生
活所可期待發生之影響,亦即應該在與犯人之行為責任相當之刑度之下,本於社會復
歸之要求,而為刑罰輕重之量處。至於未滿六月之短期自由刑,則應慎用,盡量以罰
金刑代之。上述量刑基準之基本原則,應納入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故本文提出修正
刑法第五十七條與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的具體建議。
根據上述量刑基本原則,對於交通過失犯之量刑基準,再作闡釋。認為在行為責任方
面,特應考慮者為犯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結果、被害人或第三人與有過失
等事由;在社會復歸方面,則應考慮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事由。
此外,為促使量刑更加公平合理,本文並介紹日本有關量刑數量化之實證研究成果,
冀望我國今後亦能使用計量方法,針對過去交通過失犯之實際量刑,製作量刑基準表
(量刑經驗表),供作法官量刑時參考,以發展科學化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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