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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
作者:彭國能
作者(外文):Peng, Kuo-Neng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蔡墩銘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2000
主題關鍵詞:對質詰問程序公平在場雙重地位辯護權當面詰問武器平等測謊強制辯護催眠指定辯護誘導詢問真實義務直接詢問調查證據反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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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命名,旨在探究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可能扮演之角色與職責。選擇使用「辯護人」一詞取代「律師」之用語,主要是考量以刑事訴訟程序運作之角度界定辯護人之地位。蓋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雖均具有一定之法律地位,在刑事訴訟程序為辯護人或告訴、告發代理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則為訴訟代理人,採用「辯護人」之用語,顯較能彰顯本論文係以律師之辯護角色為探討範疇;另一方面考量在許多國家得擔任辯護人職務者,並不以具律師資格者為限,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大學法律教授亦具有擔任辯護人之資格。且即便辯護人具有不同之資格,然在訴訟程序上所得享有之權利與地位仍係完全相同,因此選擇採用「辯護人」一詞,以符合實際之運作。
至此處所指稱之「法庭」,參酌我國法院組織法係將法院與檢察機關甚至法院內工作之人員,均列在同一部法典內加以規範,然仍使用法院組織法之法典名稱。且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開庭除於法院內為之外,亦可在指定地點臨時開庭,顯見「法庭」並不盡然僅指法院內有形之法庭建築而言,而應強調其審判、調查證據之功能,是可將法院外之處所亦包括於內。且廣義之刑事訴訟程序係將警訊程序、檢察官偵查程序均包括於內,而警訊或偵查所得之自白、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亦將影響緊接於後審判之結果,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因此本文即將「法庭」從最廣義之概念著眼,不以法院之審判程序或法院之有形法庭建築為限,並旁及警訊、偵查程序等偵查活動,所有辯護人依法可進行辯護活動之場所與事項均加以探討。蓋從警訊、偵查程序開始,辯護人依法即得實施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活動,其後歷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調查庭、審判庭等各階段之訴訟程序,以完成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
各國對於辯護人處於不同之刑事訴訟階段,每有不同之權限規定,因此即有學者認為將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相較,對於辯護人之活動空間及其所能發揮之角色功能,呈現極大之差異;甚有認為辯護人僅在審判程序,始有發揮其功能之可能,偵查程序囿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當然會限制其功能之發揮。然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立場,其對辯護人之需求並不因偵查或審判程序而有差異,甚至在偵查程序,因該程序所具備秘密、不公開之特色,被告與犯罪嫌疑人更殷切需要辯護人從旁提供其法律上、心理上之建議與協助。保障人權本為辯護人最基本之職責,亦為辯護制度存在之最主要功能,放眼世界各國之運作實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人權受侵害之危險性,顯遠大於審判階段。是單就保障人權之觀點,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之積極介入,絕對有其必要性。更何況在偵查階段所蒐集取得之證據,即為審判階段判決之依據,而偵查階段較接近犯罪之發生,以時空因素而言,此階段所能蒐集取得證據之機會,自然大於離犯罪發生較遠之審判階段。因此,無論檢察官或被告,能否利用第一時間取得足夠之證據資料,直接攸關審判之結果。是在偵查階段,辯護人之職責絕非僅是偵訊時消極的在場旁聽,而應積極從事蒐集或保存相關證據之行動,以為後續之審判程序預作準備。
本文在探究辯護人之辯護活動時,除審判程序外並旁及偵查、警訊程序,以免畫地自限,侷限辯護人功能之發揮。且觀諸刑事訴訟法諸多原理原則之適用,亦不以審判程序為限。當然學說上容有不同之爭議,例如武器平等原則是否適用於偵查程序,即呈現相當分歧之見解。相較司法制度運作較為進步之國家,為使辯護人能發揮其一定之功能,除逐漸賦予其較多之權限外,對於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之權責亦一再適切調整,以使其能扮演更積極協助被告參與訴訟之角色。本文據此,即以「法庭活動」為名,探究辯護人整體辯護活動之內容,而不以審判階段之活動內容為限,以期能真正發揮刑事訴訟制度上,針對辯護制度之功能設計,並藉此瞭解現行制度運作上之實然與應然(Sein und Sollen ),以作為日後制度改善之參考。
貳、研究動機
司法為解決社會紛爭之最後防線,其功能之發揮亦須透過法院之實際運作,因此法院可說是社會正義實現之最主要處所。綜觀實質完整之訴訟運作程序,勢須藉由代表訴追立場之檢察官、為被告進行辯護工作之辯護人,以及最後負責審判之法院所共同組成。誠如美國學者Wigmore於其所著“ Law of Evidence” 一書,頁首所引用”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證據乃是正義之基礎)之銘言,整體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說是環繞在對證據之蒐集、調查、排除、與判定之運作過程,辯護人之辯護亦以此等活動為主軸。就角色功能之扮演而言,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可說是各司其職,也只有在各自充分發揮其功能之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始可能確切的運作。
依各國之立法體例,有將檢察官同時視為偵查主體及公訴主體者,如德國、中國大陸、我國等,惟中國大陸係將檢察官與公安機關並列為偵查主體,而我國則係以檢察官為唯一的偵查主體,並負責指揮警察機關;有將檢察官單純作為公訴主體,而由警察機關負責偵查工作者,如英國;亦有將檢察官與警察機關同列為偵查機關,如美國、日本等,惟實際上偵查工作多由警察處理,且因警察具有獨立的犯罪偵查權,負第一次偵查之責任,檢察官則退而為第二次補充偵查責任。因檢察官著重於摘奸發伏、訴追犯罪之偵查角色,具有積極主動之特性,因此關於檢察官應否具備強制處分權?各國迭有不同之作法。況被告在偵查程序,僅居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實不宜賦與偵查機關過多之強制處分權,並應予以適當限制,以免造成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之懸殊,違背程序公平之原則。基本上,檢察權既係行政權之延伸,需與刑事政策相互配合,並具有上命下行、檢察一體之整體特性,此部分有學者即以「檢察官法」統稱之。
至於法院本身,依照當事人進行主義抑職權主義之不同設計,決定其是否擔負蒐集、調查證據之責任。基本上,無論採取何種立法體例,公正之審判程序仍為法院所追求之不變目標,誠如德國學者Radbruch之銘言「法官的道德及生活的價值應以正義為依歸(Das Ethos des Richters soltte auf Gerichtigkeit um jeden Preis, auch den des Lebens, gerichtet sein)」只是在實際運作時,如何避免偏離此等目標,也成為在思考當事人進行主義、職權主義何者較為妥適時,所不可或缺者。
辯護人所扮演之角色,相較於具有龐大行政資源之檢察官(在制度上也可能包括法官),辯護人所能擁有之資源,顯然無法匹敵。然就被告之立場而言,在訴訟程序中,辯護人成為其在法律上,唯一可依賴之對象,辯護人要如何發揮其辯護功能,亦成為判斷法院功能能否發揮之重要依據。一般人對辯護人之印象,每呈現兩極化之反應,有認為辯護人係實現正義、保障人權之有效工具,應以公正客觀之地位處理事務;亦有認為辯護人根本是巧辯、搬弄事實、幫壞人脫罪之訟棍,無公平正義可言。無論如何,法庭既係架構在檢察官、辯護人與法院三方之共同運作,呈現三足鼎立之平衡關係,居於其中之辯護人,自應積極主動介入,始能使此三方關係完整的運作。
有鑒於此,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即在闡明辯護人擔任辯護工作之職責,從最初在場陪同被告接受偵訊、設法蒐集有利被告事證、聲請調查證據,至審判程序時對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本證,進行檢視、彈劾,對於證人進行有效之詰問等各項過程,均是本文探討之內容。此外,本論文擬從比較法之角度,對律師辯護權實際之運作情形,就當事人進行主義運作最徹底之美國,與採職權主義具代表性的德國,進行對比性之分析與說明。至居於折衷地位之日本,係採上述兩種主義改良後之運作模式,其係如何消化吸收不同制度之菁華,實有深入探究之必要。最後再就我國運作之現況,加以比較分析,期能從比較法之觀點,找到未來制度發展改進之方向。
鑑於上開二主義各有所長,互有特色,有時不妨拋開利弊得失之觀點,改從可行性之角度切入,設法尋得有利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等角色扮演之運作模式。當然就上位階之訴求而言,辯護人功能如果能充分發揮,相對的也能帶動檢察官,在偵查犯罪及實行公訴階段,成功扮演其角色也只有在辯護人、檢察官均能善盡職責下,法院始能以中立客觀之地位,專心作好審判之工作。誠如日本學者橫川敏雄於其所著「公平的審判」一書中所揭櫫:『一國是否為真正的民主國家,端視其人權在實際上如何受到保障而定』、『審判的目的在於公平正義之實現』,而辯護人恰於其中扮演推波助瀾之角色,如何發揮所長、善盡職責,當係從事辯護工作者,應有的職志與理想。
參、研究方法
美國重視實際案例之運作方式,係由不斷更新演進的判決中,逐步堆砌出完整的保障人權觀念,是以對於美國法院於個案中所明確表達之理念,尤其是諸多刑事訴訟之基本原理、原則,每係藉實際案例而逐漸形成,由各判決所揭櫫之理念,當可發覺實際之演變軌跡與發展脈絡。為此,本文針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各項具開創價值之案例,逐一詳予說明,尤其對未來發展具重要性之經典判決,更詳為闡述,期能從中找到發展、演進之軌跡。至大陸法系之德國,則係藉由學界對實務之運作需求,以縝密之學說基礎,提供解決之理論依據。因此,筆者在撰寫論文之過程,對於美國部分較偏重案例說明,對於德國部分則較偏重學說理論之闡述,而在探求外國之運作狀況後,再將我國之運作狀況加以比較,評析其中之利弊優劣,以為未來制度之改進修正,提供建言。
肆、研究架構
本文以「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命名,用意在探究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所可能扮演之角色與職責。此處所指稱之「法庭」,係從最廣義之概念著眼,並不以審判程序或法院之有形建築物為限,旁及偵查程序及法庭外之辯護活動。
第一章,循例對於論題正名、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架構加以闡明,以利瞭解本論文所欲探討之內容與方向。
第二章,主要探討辯護人法庭活動之界定。就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功能之發揮而言,真正之主要戰場,應係決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最後命運之法庭審判活動。在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之運作上,無論係採行職權主義抑當事人進行主義,均在審判程序中賦予辯護人一定之法律地位,此不若偵查程序中,辯護人之角色與功能,因法律未有明確之規定,造成適用上之模糊不清。為此,本文特別先予闡明,辯護人與檢察官間之緊張關係、辯護人辯護活動之界限、辯護人有無真實義務等問題,藉由此等基本概念之界定,再逐步開啟後續之探討。
第三章,就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上之法律地位,加以分析闡明。蓋辯護人之辯護權,本源自於被告自身辯護之概念,此部分配合被告於歷史發展中,訴訟地位之逐漸改變,進而影響律師辯護權發揮之空間。總之,從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之演變,亦可觀察到辯護人辯護權之變遷。至於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究應扮演何種角色?本身究居於何種地位?在不同制度之對比下,難免會發現各國對辯護人辯護權之運作狀況,每有極大之差異,惟均肯定辯護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必要性。此外,欲發揮辯護權應有之功能,尤不可忽略辯護權介入之時機,尤其美國在這方面之實務演變,更是體例清晰、脈絡明確。一般習以一九六六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成之米蘭達判決,作涇渭分野。實際上,由美國最高法院歷來判決整體發展觀之,在作成米蘭達判決之前,部分判決已有脈絡可循,其整體觀念之轉變,更非單繫於某項個別之判決,而應係透過諸多案例逐步形成。本文就此等判決之演變過程,特別依照時間先後、逐一說明,進而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律師辯護權之肯定,與保障被告基本訴訟權利之用心。
第四章,就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之權限及其實際運作之實然與應然,特別加以敘明。蓋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在運作模式上截然不同,辯護人於此二不同階段,究應扮演何種角色?所具備之職權應否一致?涉及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根本差異,實有詳加探討之必要。在實際運作上,偵查階段係採不同於審判程序之秘密方式,且係與居對立地位之檢察官或警察,作最直接之接觸,因權限運作所產生之衝突現象在所難免。至實際運作過程所產生之問題,本文除闡述外國之運作情況外,並就我國運作之實況提出個人之說明與建議,期在被告最需要辯護人之階段,能使辯護人發揮實質辯護之功能,而非僅以消極形式、寥備一格。
第五章,就辯護人辯護權之保障加以探討。並闡述英美法上強調以被告之權益為出發點,所構築之指定辯護制度,與大陸法以審判機關之立場所設計之必要辯護制度,分別比較論述,並就兩者之優劣,分別以被告權益之保障與法院判決正確之觀點,進行相互對比,以為採擇之參考。在論及辯護權之運作時,不免要探究如何提供被告辯護權之保障,除了由被告自行委任辯護人外,在被告無資力之情況下,勢必要由國家代為其提供法律上協助。在英美法上,係以保障被告權益之觀點,架構出指定辯護之制度,此不同於大陸法,以法院正確審判之立場所設計之強制辯護制度。兩者間運作之差異,及我國未來應如何充實辯護制度,使其能擴展至偵查階段,使凡有此需求之人民,不分身分、不分時期、不分罪名,均能由國家提供必要之協助,以貫徹辯護權對人民權益之保障。另對於司法院將引進之「認罪協商」制度,此制度之運作,攸關被告罪刑之認定,如何保障被告能獲得完整資訊,確切明瞭自身之地位,並透過協商程序爭取其自身之權益,均需藉由辯護人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甚至由辯護人協助參與認罪協商程序之進行。以免被告日後以缺乏訊息,或不瞭解此等程序之真意為由,恣意加以反悔,甚而推翻先前所為之認罪協商內容,反無法發揮此制度設計之美意。凡此,實有賴於辯護人介入協助,以發揮此制度運作之可能性。故本章特別為文探究,辯護人於認罪協商過程中,所可能扮演與發揮之角色功能。
第六章,闡述辯護人對證人證言之驗證程序。蓋法庭既係辯護人發揮其辯護功能之主要戰場,而在法庭上之活動,主要集中於對證據之批判,尤其針對證人、鑑定人進行直接詢問與反對詢問,更是法庭活動之精髓。按證人之證言,此供述證據本具有諸多可變之因素,辯護人如何從直接詢問中,肯定有利證言之證據價值,又如何從反對詢問中,對不利被告之證言,進行有效的反駁、彈劾,從中發覺破綻、不實之處,進而將不利於被告且不實之證言徹底排除,避免冤抑,更是此等權利運作重點所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逐漸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司法院並選擇士林地方法院與苗栗地方法院,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檢察官與辯護人,當庭詰問被告與證人、鑑定人,相互就證據與法律見解進行辯論。此種運作模式之發展,日後辯護人於法庭上,對於證人證言的彈劾,將是法庭辯護活動之精髓。然在實際運作過程,勢將陸續出現諸多爭議,如是否允許誘導詢問?可否提示證人相關文件資料,以協助其回復記憶?可否對被告或證人進行催眠程序,以獲得其證言?可否採用測謊機,以驗證證人或被告陳述之內容是否真實?等等疑問,本章均為文探討,尤其著重各國運作過程之演變,從中可發現諸多啟示,以為我國未來運作時之參考。
第七章,探究對質詰問之實施與證人保護間之平衡。蓋對質詰問權本即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利,然此權利之運作,有時不免會危及證人之安全,尤其對於組織性、暴力性、集團性之犯罪案件,各國考量此等犯罪型態之特殊性,每會對於證人提供一定之保護,而相關之保護措施,往往限制了被告與證人對質,辯護人當面詰問證人之活動空間。並因此影響律師辯護權之發揮,在被告訴訟權利與證人之安全間應如何取捨?如何求取平衡?各國居於各自不同之訴訟制度,與人權思想之差異,各有不同之考量,在作法上亦多所差別,其中優劣如何?本文特別加以說明,並從中分析比較,以為我國運作之參考。
第八章,就我國辯護人辯護權之運作現狀,及運作過程中所呈現之缺失,加以說明。並就相關改進方向,提出本文之建議,期能從中覓得有助我國刑事訴訟運作,並使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利,能獲得確保之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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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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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蘇友辰著,「強勢檢調審判,萎弱的辯護」一文,載於全國律師雜誌一九九七年一月創刊號,第八頁以下(一九九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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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顧立雄著,「律師辯護活動之界限」一文,載於全國律師創刊號,第三頁以下(一九九七年一月)。
100. 顧立雄、劉豐州著,「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一文,載於全國律師三月號第十二頁(一九九七年三月)。
101. Briaan Kennedy著,郭乃嘉翻譯,蔡兆誠校訂,「有史以來發現真實所發明的最偉大的利器-反對詢問:基本觀念」一文,載於全國律師雜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號,第八十一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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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一)書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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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文部分
(一)書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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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ilhelm Krekeler,Der Beweiserhebungsanspruch des Beschuldigten im Ermittlungsverfahren,Deutscher Anwaltverlag
5. Friedrich Dencker,Verwertungsverbote im Strafproze,,Carl Heymanns Verlag KG.Köln.Berlin Bonn München(1974)
6. Friedrich-Christian Schroeder,Strafprozeßrecht ,2.Aufl.1997。
7. Hinrich Rüping,Das Strafverfahren ,3.Aufl. 1997。
8. Max Alsberg ,Karl-Heinz Nüse Karlheinz Meyer著「Der Beweisantrag im Strafprozeβ」Carl Heymanns Verlag KG.Köln.Berlin.München()
(二)專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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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ncker Friedrich, Belehrung des Angeklagten über sein Schweigerecht und Vernehmung zur Person,in:MDR 1975, S. 359ff.。
5. Egon Müller, Der Grundsatz der Waffengleichheit im Strafverfahren, in:NJW 1976,Heft 24,1063。
6. Egon Müller,Aus der Rechtsprechung zum Recht der Strafverteidigung 1988, in:NStZ 1989,Heft 3,S.111 。
7. Gerlach Jürgen, Die Begründung der Beschuldigteneigenschaft im Ermittlungsverfahren,NJW 1969, S. 776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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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ans-Heiner Kühne, Ausschluß der Öffentlichkeit im Strafverfahren, NJW 1971 Heft. 6, S.
10. Hans Dahs,Ausschließung und Überwachung des Strafverteidigers-Bilanz und Vorschau, NJW,1975,Heft.31,S.1385。
11. Hans O. Sieg,Zur Anwesrnheit des Verteidigers bei Vernehmungen des Beschuldigten im Ermittlungsverfahren, NJW 1975,Heft.31, S.1385。
12. Heinitz Ernst,Die Verwertung von Tagebüchern als Beweismittel im Strafprozeß, JR 1964, S. 441ff.
13. Holger Delventhal,Die strafprozessuaien Vereidigungsverbot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s offensichtlich falsch aussagenden Zeugen
14. Henkel, Heinrich,Die Zulässigkeit und die Verwertbarkeit von Tonbandaufnahmen bei der Wahrheitserforschung im Strafverfahren, JZ 1957, S. 148ff.。
15. Jens Burgard, Notwendigung wegen hoher Straferwartung durch Änderungen der Verfahrenssituation in der Hauptverhandlung, NStZ 2000,Heft 5,S.242ff.。
16. Joachim Renzikowski Halle,Fair trial und anonymer Zeuge, JZ 12/1999,S.605ff.。
17. Kaiser Eberhard,Verwertbarkeit von Äußerungen Dritter während überwachter Telefongespräche, NJW 1974, S. 349。
18. Klimke Olaf,Der Polygraphentest im Strafverfahren, NStZ 1981, S.433f.。
19. Knauth Alfons,Zufallserkenntnisse bei der Telefonüberwachung im Strafprozeß , NJW 1977, S. 1510ff.。
20. Kohlhaas Max, Zur Anwendung des Lügendetektors,JR 1953, S. 450f.。
21. Kohlhaas Max, Die neuen wissenschaftlichen Methoden der Verbrechensaufklärung und der Schutz der Rechte des Beschuldigten, JR 1960, S. 246ff.。
22. Kurt Seelmann,Die Ausschließung des Verteidigers, NJW,1979,Heft22,S.1128。
23. Kühne Hans Heine, Ausschluß der Öffentlichkeit im Strafverfahren,NJW 1971, S. 224ff.。
24. Kühne, Hans Heiner,Die Definition des Verdachts als Voraussetzung strafprozessualer Zwangsmaßnahmen」NJW 1979, S. 617ff.
25. Kurt Rebmann, Karlsruhe,Der Zeuge vom Hörensagen im Spannungsverhältnis zwischen gerichtlicher Aufklärungspflicht, Belangen der Exekutive und Verteidigungsinteressen, NStZ 1982, Heft 8,S.315ff.。
26. Klaus Tiedmann und Ulrich Sieber,Die Verwertung des Wissens von V-Leuten im Strafverfahren, NJW 1984, Heft 14,S.753。
27. Metz Armand,Zur Frage der Zuverlässigkeit der Anwendung des Lügendetektors im Strafverfahren, NJW 1951, S. 752。
28. Mitarbeiterin Katbarina Beckemper,Der Antrag auf Jbestellung eines Pflichtverteidigers im Ermittlungsverfahren-Anmerkung zu OLG Karlsruhe,NStZ 1998,315-」,NStZ 1999,Heft,S.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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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Schmidt Eberhard, Zulässigkeit und Verwendbarkeit von Tonbandaufnahmen im Strafverfahren, JZ 1956, S. 206ff.。
33. Schmidt Eberhard,Der Stand der Rechtprechung zur Frage der Verwendbarkeit von Tonbandaufnah-men im Strafprozeß」,JZ 1964, S. 537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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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Spendel Günther, Wahrheitsfindung im Strafprozeß, JuS 1964, S. 465ff.。
37. Stree Walter, Schweigen des Beschuldigten im Strafverfahren, JZ 1966, S. 593ff.
38. Welp Jürgen,“Vereinfachter”Geheimnisschutz im Strafverfahren?, JZ 1972, S. 423ff.。
39. Wilfried Bottke, Wahrheitspflicht des Verteidigers,ZStW 1984,Heft 3, S.726ff.。
40. Wilhelm Krekeler,Strafrechtliche Grenzen der Verteidigung, NStZ 1989,Heft.4, S.146ff.。
41. Würtenberger Thomas,Ist die Anwendung Des Lügendetektors im deutschen Strafverfahren zulässig?, JZ 1951, S. 772 ff.。
42. Zipf Heinz,Der Anspruch des Angeklagten auf Ausschluß der Öffentlichkeit zum Schutze des Privatbereichs,in:JuS 1973, S. 35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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