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需要制約,如果權力失去制約,必然走向腐敗。中共自一九七九年首部刑事訴訟法頒行實施後,二十年的偵查實踐經驗,清楚地顯示加強互相制約機制對偵查監督法制建設的重要性。正因如此,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中共對其刑事訴訟法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正,其中包含確立互相制約原則作為偵查監督職能的一項基礎理論。雖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決定中關於互相制約原則的修訂,對中共偵查監督職能的實踐有正面積極的作用,然由於修正內容,對其立論基礎、法律規範、操作程序,具體運作上或有不明確,或有爭議矛盾者,以致引發法理及實務運作之諸多爭議。是以,中共如何實踐刑事訴訟法修正決定中有關互相制約原則之立法意旨,調適其間之衝突矛盾,進而完善偵查監督職能之機制,使發揮該機制應有之監督制約、保障人權、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等作用,實有探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