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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理論之實踐和實踐之理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之檢討
書刊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曾華松
作者(外文):Tseng, Hua-Sung
出版日期:2000
卷期:47
頁次:頁1-40
主題關鍵詞:訴訟要件當事人不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欠缺訴權學說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決議公法爭訟私法爭訟土地登記錯誤之更正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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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是基於法院理性的思慮而來的一種價值判斷,如何藉實踐的理性來實現正義的價值,不但是屬於理則學的論證過程而己,且係理論說服的過程。無論如何,站在法律哲學及實用法學的立場來說,理論與實務應該兼顧,那就是理性在正義論證過程中,必須卸下理論的包裝,走進實踐。 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的行政訴訟新制,係以增進司法功能為其立法宗旨之一,爰本此意旨,跳出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行政法院判例之部分過時的舊思維,依我國現行法制,認為: l.當事人不適格或權利保護必要欠缺,行政法院應以起訴不備訴訟要件,其訴不合法為理由,以裁定駁回之,而非以判決駁回之。 2.公法爭訟與私法爭訟之區別,應從爭訟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所產生之請求權之真正法律性質決定之。因之,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土地權利,於善意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以前,登記機關依法應准予更正登記。不得以事涉民事紛爭為由,不予受理。 3.涉及雙重效力行政處分之爭議,以及原告係以利害關係人之資格提起撤銷訴訟者,應一律認為有由行政法院命該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之必要,但依卷內資料無從知悉第三人存在者,不在此限。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係規定「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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