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逾放比例節節攀升,如何有效地處理不良債權,健全金融 機構經營體質,為各界所關心之課題。而日本在經歷一連串金融機構倒 閉事後,於1998年10月廢除金融安定二法,另立法通過金融機能早期 健全化措施法,以及八個相關金融法案,並擴大編列60兆公共基金, 以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與不良債權問題。日本政府於1999年4月1日設 置整理回收機構(RCC),除專責接管、合併、重整問題金融機構並承購 不良債權,希翼能盡速回復金融機能。本文目的在詳析整理回收機構 (RCC)功能、制度面問題、處理過程中配套措施和遭遇課題,並進一步 提出結論與建議以供國內制定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