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臨檢可分為臨場檢查及路檢,這兩種臨檢所得為的最主要行為是查證身份,若受檢人無法證明身份或拒絕陳述身份,則警察依法應可帶案查證。除此之外,臨檢時的檢查不得行搜索,亦不得有其他刑事訴訟法上強制處分行為,除非於目視所及或觸手可得之處,即已發現犯罪或其他違法。這種情形若依我國現行法制,如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及依我國現行司法實務,如近三年之地方及高等法院判決,均可得出大致相同的結論。然而,類似臨檢的犯罪偵察前階段行為,究以訂有明文的以及程序性的法律為妥.如此才可避免為求理論與實務相結合,而強將臨檢解釋為即時強制等行政行為。但在尚無較完備的法律規定前,本文基於我國實定法的現狀,將臨檢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畫出一條較為明確的界線,以便能讓雙方當事人,皆在現行有效的規則內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