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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財產法則與責任法則:音樂強制授權之經濟分析
書刊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鄭中人
作者(外文):Cheng, Chung Jen
出版日期:2001
卷期:48
頁次:頁199-220
主題關鍵詞:財產法則責任法則音樂強制授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錄音重製表演人Property ruleLiability ruleMusic compulsory licenseMusic workSound recording workMechanical reproductionPerfo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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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的商業化,是科技發展的結果,新科技創造音樂著作的新用途,開發新市場。著作權法主要是在分配新市場所創造的利潤,法定權利使權利所有人有權合法追求新市場的利潤。音樂著作原以樂譜方式發行,所以給予與文學著作同樣的複製權,以取得市場的價值。惟留聲機發明後使音樂著作得以留存及大量複製原始的表達方式,原著作權法上複製權的定義無法涵蓋機械的複製聲音著作,最後美國國會以立法方式始給予機械重製權。美國國會雖然給予錄音權,但給予此權利的救濟權即保護方式不採財產法則,而首次使用責任法則。以傳統著作權法的用語說明,即音樂錄音權附有強制授權的限制,或錄音權沒有排他權,袛有報酬請求權。個中原因實值得研究。 國內三十三年即給予音樂著作權人完整的排他的錄音重製權,到了七十四年才引進強制授權的制度,但我國的強制授權給予音樂著作權人有六個月的獨佔期間,且採申請許可制,利用強制授權的人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以及強制授權的費率由主管機關訂定。國內雖然有強制授權的規定,但利用的廠商不多,對唱片業的影嚮似乎相當有限,本文給予筆者再次懷疑盲目引進外國法律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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