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對集會及結社自由權之保障情形,文章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導言,第二部分論述集會及結社自由權之權利規範及歐洲人權公約之監督機構,第三部分探討歐洲人權法院對集會自由權之保障情形,第四部分分析歐洲人權法院對結社自由權之判決意見,第五部分結論綜合分析上述各項論述。就權利內涵而言,本文贊同歐洲人權法院對集會自由權之保障,但是針對結社自由權部分,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過度依賴國內法之決定、對社團名稱態度下一致、對消極結社自由權及公務買之結社自由權範疇保護不足。在論證理由方面,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對受理要件之審查不夠完善,其重視憲政民主而比較忽視經濟民主,對「審查餘地原引」適用之態度無一貫性,同時對東歐新加入之國家較為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