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康將聲無哀樂放在儒家傳統的移風易俗這個論題上,而論斷移風易俗「必承衰弊之後」,並追問風俗衰弊之前的淳美是什麼情勝?於是他從客存在論音樂本身沒有情感。如何說明音樂的客觀存在?從自然現象、符號無常、引發感情、音樂和歌詞的作用不同等四方面說明音樂的客觀存在。但是音樂的客觀專在是各種不同的音聲性質,而嵇康認為音樂本身只是「和」。於是「和」是個存有屬性的觀念。這是聲無哀樂的第一種意義。雖然音樂之和可以理推而至而知,但是這樣的知是抽象的,因此也是空洞的。它能滿足人類窮理的欲望,卻無法對各種音樂所帶來的各種感情的窮極之境提供絲毫的說明。於是嵇康進而追論風俗淳和之音無喜無怒無哀無樂,沒有緣於失得而生的哀樂,而有精神與天地往來的悅樂,自然可以說聲無哀樂。這是聲無哀樂的第二重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