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於聯合新式樣制度之理論及其專利權範圍之認定,各界迭有爭執,間或有主張申請專利係為取得專利權保護創作,若聯合新式樣之目的僅在於確認原新式樣之近似範圍,則無存在之必要,而有廢除或修正聯合新式樣制度之呼籲。日本於1998年大幅修正意匠法(於1999年12月22日國會通過並於2001年1月6日實施),其中包括將以往的「類似意匠」制度修正為「關連意匠」制度。此時此刻,我國對於同一人近似新式樣之保護制度是否有必要改弦更張,謀求更符合公眾需求之制度?或參考歐美之立法例,乾脆廢除聯合新式樣制度?有待各界多加探討。 本文係就學理上新式樣之近似理論及聯合新式樣理論予以說明舖陳,並簡單介紹新式樣近似之規定及實務、聯合新式樣採確認說之依據及其申請、專利要件,最後介紹日本關連意匠制度,以作為申請、審查甚至修正聯合新式樣制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