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歸戶」乃在未實際分派(分配)盈餘之情形下,按法律規定之「虛擬」分派(分配)盈餘,課徵股東綜合所得稅。然「虛擬」分派(分配)之盈餘仍屬公司之財產,則稅捐稽機關以尚未「給付」予股東之公司財產作為課稅客體,僅徒使股東增加綜合所得稅之負擔而已,自不符「實質課稅原則」。 「兩稅合一」制實施後,依法僅得對公司之未分派(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之四利事業所得稅,而排除「強制歸戶」規定之適用。故「兩稅合一」制之實施,不失為未分派(分配)盈適用「強制歸戶」規定之分水嶺。而「兩稅合一」制既容浦公司保留盈餘不予分派(分配),與公司法規定衡突之情已不復見,殊堪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