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於平成11年(西元1999年)通過日本意匠法部分修正案(2001年1月6日實施),修正重點包括導入部分意匠制度、創設關連意匠制度及廢除類似意匠制度等。導入部分意匠制度後,特許廳爰於2004年發布「意匠註冊申請之申請書及圖面記載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放寬意匠之定義,將意匠形態的範圍涵蓋液晶顯示意匠,申請指南第7章「有關液晶顯示等之指南(全體意匠篇)」及第10章「有關液晶顯示等指南(部分意匠篇)」係規範有關液晶顯示意匠之申請。 本文主要係介紹液晶顯示意匠申請指南,並簡單比較美國有關電腦產生的圖像與日本液晶顯示意匠之差異,最後就我國於導入部分新式樣制度時,連帶放寬新式樣專利有關形狀、花紋、色彩之定義以擴及電子顯示新式樣之保護等,提出筆者個人拙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