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通過之中華民國刑法,係我國刑法自民國二十四年制定公布施行以來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在本次修正案中,影響司法實務、學界最重大、最紛擾者,莫過於刑法第五十六條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在刑法領域上,關於廢除連續犯規定後應如何適用法律之問題,至今實務、學界見解歧異,尚未形成通說。而相較於刑法實務及學界對於廢除連續犯規定後之如何適用法律之問題探討,在著作權法領域,此議題似乎尚未獲得較多的討論與關注。 在著作權法中,刑罰能否實現保護著作權人權益之目的,達成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任務,論罪科刑可謂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因此,本文將探討連續犯廢止後,在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應如何適用法律來論罪科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違反著作權法之實務見解為中心,觀察我國法院在著作權案件中,對於連續犯廢除後應該如何適用法律,進而提出本文看法與建議,期對於相關問題於著作權法學理上未來發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