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本研究發現:嫌疑人被詢問時是否自白,是多種因素交互影響的結果,分別是: 一、證據是否充分。二、嫌疑人因愧疚感、悔恨感或恐懼、焦慮感而導致內心的煎 熬程度,這又與案件性質、嚴重性、證據明確性、以及嫌疑人的人格特質與信念有 關。三、是否有利可圖。利益主要來自法律的規定,其次是能否獲得親情、愛情、 家人生活、事業安頓…等等實質性的幫忙或好處。最不利於自白者,為刪除連續犯 處罰規定;四、成功的晤談。這與詢問人員的經驗、特質、準備程度及晤談時間有 關。五、共犯之間的矛盾程度。六、嫌疑人的社會歷練,這與因年齡、居住地區、 知識水準、工作性質、人際交往、及與警察交手經驗有關。七、羈押禁見;八、辯 護人在場有礙嫌疑人自白;九、重要他人的勸導會導致情緒型犯罪者自白。 詢問不外從人性切入,要取得情緒型犯罪者的自白,理性與感性必須兼顧,要 領在衡情論理;要得到工具型犯罪者的自白,則理性應重於感性,重點在分析利害 關係。除了犯罪事實本身外,任何犯罪者都有因犯罪所衍生的情緒問題需要處理。 要能取得自白,詢問必須先處理情緒問題,然後才觸及事實問題。情緒問題重在同 理,事實問題重在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