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事科學上使用的DNA鑑定技術,具有極高的人別個化能力,若證物保存良好,其DNA之穩定性可達10餘年甚至更久;因此,生物跡證在送到實驗室前,正確的採證、陰乾、包裝、封緘與之後的保存,是決定生物跡證能否驗出DNA型別及確認犯嫌的主要關鍵。為了解目前各縣市警察局、地檢署實際生物跡證保存狀況,本文就刑事警察局法醫室91年至95年間受理之38件性侵害案證物盒為研究標的,證物盒於當時鑑驗完畢後均立即寄還原送檢機關,另再於96年底及98年中自4縣市(台北市、桃園縣、宜蘭縣、台中市)警察局、2地檢署(板橋地檢、宜蘭地檢)調回重新鑑驗,總共檢測萃取51個檢體。實驗結果發現51個檢體均可檢出足資比對之STR型別,STR型別結果亦與先前鑑驗報告書所載完全相符;但酸性磷酸酵素呈色試驗(精液斑跡初步檢測方法)結果較前次檢測時活性均有下降趨勢,惟其下降趨勢仍屬自然現象,且在可預見之範圍。本實驗結果證明生物跡證蒐集後若立即陰乾再以紙袋包裝,之後證物只要保持在室溫、通風乾燥、非陽光照射的環境下保存,經過數年後仍有機會檢出STR型別。另外,對陳舊刑事檢體進行酸性磷酸酵素呈色試驗時,應注意可能發生酵素活性降級現象。因此,本文建議當檢體呈現陰性或微弱陽性反應時,仍應繼續進行顯微鏡檢與DNA鑑定,以利鑑定精液斑跡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