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3 號中,法院認為既 然獨立項是不具進步性,則其附屬項因為只是多了幾何尺度的限制條件, 而在未具特別功效之下,該附屬項也當然不具進步性。此看法類似美國的 經驗,而揭示了「幾何尺度之不同並不足以構成與引證案組合相比而言之 進步性」之法理。本文認為法院的見解是值得支持的。首先,我們不需要 鼓勵單純改變幾何尺度的發明申請案提出。其次,把舉證幾何尺度的限制 條件是進步性之責任轉給申請人,以減輕審查官的舉證責任。第三,此法 理不會阻礙奈米科技的專利保護之發展,因為奈米專利的請求項必然有更 多因奈米結構所生之別於習知結構的限制條件,故進步性的特徵仍可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