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更正審查基準於100 年2 月16 日及同年2 月23 日舉辦公聽會,參 酌各界專家意見後完成修正,於100 年5 月1 日生效。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包括:(1)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的4 種更正 態樣(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 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或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 徵改載入特徵部分,或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皆認 定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2)對於申 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件A)更正為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如 元件A 係由元件a1+a2 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 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3) 申請專利範圍中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 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允許更正;(4)增 加相關案例說明,期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更正案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