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71 年,在Gorham 的先導判例中,美國最高法院創設「一般觀察者」 檢測,給予設計專利權人一個較寬廣且合理的「實質相同」保護範圍,1984 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Litton 案例建立了「Point of Novelty」的新 穎特徵檢測,多年來,這兩個檢測已成為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訴訟中應用的 兩個獨立檢測。設計專利的價值在於整體設計所創造的視覺效果,因此, 在設計專利的侵害認定中,被告設計與設計專利是否構成實質上相同,應 該是觀察兩個設計所產生的視覺效果是否相同,然而,獨立的新穎特徵檢 測過於注重局部或個別的新穎設計特徵,違背設計專利「整體觀察」的判 斷原則。 2008 年9 月22 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審理Egyptian 案 件,廢止該院先前所建立兩段式設計專利侵害檢測,廢棄新穎特徵檢測, 採用法庭之友提出的三方比對一般觀察者檢測作為設計專利侵害的唯一 檢測,這個決定對於設計專利的侵害認定發生重大的影響。本文藉由設計 專利侵害訴訟的歷史案例解析一般觀察者檢測的沿革與發展,探討新穎特徵檢測所遭遇的問題,解析上訴法院在Egyptian 案件確認的唯一檢測與設 計專利權利範圍的解讀,進一步分析修正後一般觀察者檢測的性質以及觀 察法院應用該檢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