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以為貪污案件之偵辦要比其他普通刑案更為不易,原因即在於調查取證的困難,尤其在清查貪污之資金流向部分,往往使案情陷於膠著,即便查出公務員有不明來源財產時,如檢察官要求其說明來源,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時,倘檢察官握有之證據未達貪污罪起訴門檻,即得論以罪刑較輕之財產來源不明罪相繩,此其制定目的之所在;近來,更修法擴大其適用範圍。然而,關於本罪之立法妥適性以及是否與人權保障之宗旨相違背,學理及實務存有不少爭論。本文乃從本罪之立法沿革出發,綜合評析不同理論與觀點,重新檢視本罪之妥當性,並提供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