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且為重要人格權,自應予以保護,故各國法律大多對名譽權設有保護規定。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人死亡後(以下稱為死者),已非權利主體,其人格權所賴以依附之主體已不存在,從而死者的人格權(尤其是名譽、隱私、肖像、姓名)遭受侵害(毀損)時,在民事侵權行為法上應如何加以保護,乃成為侵權行為法的重要課題。 由於保護死者的名譽,在尊重人的尊嚴及促進人格價值的自由發展上,尤其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及功能,因此應如何保護死者的名譽,自有加以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係就有關侵害死者名譽所發生民事責任之若干重要問題,即應加以保護的利益為何(精神利益或財產利益)?受保護的係死者本身的人格法益抑或其遺族的人格法益?死者的人格法益受侵害時,有何救濟方法?何人得為其請求權人?參考國內外相關規定、學說及判例,並就兩岸關於保護死者名譽之實務發展,加以比較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