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作品被當成投資工具已然成為趨勢,投資者從天價拍賣中獲取高額利潤,但藝術家卻分文未得。為了補償藝術家在著作權法下的不公平待遇,一些國家紛紛以單獨立法或修正現行著作權法之方式,將「追及權」(the Resale Royalty Right)納入著作人的權利範圍,讓藝術家得以分享其藝術作品轉售所得的增值。本文先介紹追及權的由來與立法目的,進而探討追及權之國際現況與展望,包括伯恩公約與歐盟指令之規定,再彙整及介紹近年來英國、澳洲、紐西蘭、美國,以及加拿大對於追及權之立法,續而從這些近期推行追及權的國際經驗,探討追及權的實施問題,包括追及權的性質,追及權受益者,追及權的保護期間;追及權的執行和轉售權利金收取、分發機制;以及追及權是否應為一項不可轉讓亦不可放棄的權利;追及權對創作新作品和現有藝術市場的潛在影響。本文亦探討我國引進追及權制度的可行性,以期能提供我國對於處理追及權的一些建議並做為我國日後修法之參考。